教务处(备)

沈阳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 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具体工作特点, 制定本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按二级管理的思路进行,实施校、院二级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各类实验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履行管理职能,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 应指定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并有专职的实验室主任实施学院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并任命。

第五条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 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 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六条全校各实验室应按《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实施对实验室的管理,根 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好实验指导人员,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 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地开出各类教学实验。

第七条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同时应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 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领地。

第八条以教学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结合实验教学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应逐步实现时间和内容上 的开放,发挥实验室学术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各类实验室在保证 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要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 开发及多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身活力。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制

第十条凡新建、合并、调整、撤销实验室,必须由学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学 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实验室设置的必要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三) 有足够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 加强基础实验室的结构和布局调整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有利于实验室的开放,有利于构建好全校实验教学的基础平台。 

(二) 整体优化实验室结构和布局调整要有利于继续实施好“四位一体”综合教学建设工程,有利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有利于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及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 资源共享实验室结构和布局调整应努力将学科优势转化为提升本科人才培养水平的实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实验室工作由负责教学的副校长主管,教务处为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模式。学校各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建设、改革和管理负责。

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应由政治觉悟高,有较好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并按《实验室主任职责》履行其工作职责和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实验室要努力创造优良的实验教学环境,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做到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整洁卫生。使仪器设备经常 处于完好状态。同时要积极开展试验装置的研究和制作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害有毒环境 中工作的人员,配合人事处做好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制度》,定 期检查防火、防暴、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经常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学校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实行二级管理。实验室要严格物资管理,做到进货有登记,出库有签字。具体做法按《沈阳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建立规范的工作档案制度。按高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做好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教委及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要求,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 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有关部门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开放实验室要按照《沈阳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 2023 年 7 月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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